浙江在线10月24日讯昨天中午12点左右,2名中年男子在市区甪里街旁的环城河内捞出了3辆公共自行车。收到消息后,市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取车,可没想到碰到了尴尬的事:捞车人索要“辛苦费”。
不“表示”一下不让提车
记者闻讯赶到现场时,市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的3名工作人员站在路边,一脸无奈的表情。3辆出水不久的公共自行车立在河岸上,已不见橙色外漆,车身上下还沾了不少污泥,显得有几分“狼狈”。
“到了快半个小时了,对方非要让我们‘表示’一下,否则不能将车拉走。”一名工作人员面露苦笑,“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情况,真不知道怎么办才好,‘表示’不‘表示’也是我们领导说了算。”
要让3名工作人员“表示”一下的正是捞车人——2名中年男子。“我有东西掉到河里,上午8点就开始捞,结果‘歪打正着’,捞出了公共自行车。”一名中年男子说,“捞车花了不少时间,都没顾得上捞自己的东西,他们总要‘意思’一下吧。”
工作人员一时想不到更好的办法,只好向警方求助。即使赶到现场的南湖派出所民警再三做思想工作,2名中年男子也不肯让步。
没过多久,市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另一名工作人员小吴赶到现场,并给2名中年男子带来了一张关于3辆公共自行车的“收条”,“收条”落款处还盖有公司的公章。
“这样就算好了?”面对小吴递上的“收条”,一名中年男子觉得对方诚意不够,“叫别人捞,也要给‘工钱’吧。”
小吴一阵语塞后,拍拍中年男子的肩膀,说:“师傅,你也是做了件好事,就再帮帮忙,实在不行,你到时拿着‘收条’到公司和我们领导谈谈。”
此时,围观者渐多,中年男子或许也觉得尴尬,将“收条”塞进裤兜后挥了挥手,“算了,算了。”随后,小吴和同事将公共自行车搬上运输车,离开了现场。
律师认为这“辛苦费”是得给
此事虽然“波澜不惊”地收场,可不禁让人心生疑问:捞车人提出的“辛苦费”,市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到底该不该给?
几名受访市民对此意见不一,有人认为市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该给“辛苦费”,有人则认为捞车人不该提这样的要求。
“发现河里有公共自行车,没有袖手旁观,本来就是件值得赞扬的事,给些‘辛苦费’,也算是奖励,再说人家毕竟付出了劳动。”赵先生说。
“公共自行车给我们提供了便利,我们有义务去爱护和保护它,既然都将车捞上了岸,何不将好事做到底呢?这个时候提出要‘辛苦费’,我觉得不太合适,如果捞上来的是私人物品,则另当别论了。”张女士说。
那法律人士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?
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爱华认为,捞车人提出的“辛苦费”在法律上是得到支持的。《民法通则》规定,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,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,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。《物权法》也规定,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,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。
公共自行车屡被丢进河
不夸张地说,公共自行车被丢进河里已算不上新闻,之前发生过多次,晚报也多次予以关注。
记者昨天下午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了解到,今年9月有30辆公共自行车被盗,本月已有3辆被盗。这次被打捞出水的3辆公共自行车系9月被盗车辆,因长时间被水浸泡,已报废无法使用。
另据了解,9月28日晚,南湖警方在中环东路嘉城绿都小区附近抓获2名盗窃公共自行车的男子。9月中旬,这2名男子伙同他人在荣军医院公共自行车租赁网点偷走5辆车,被监控记录下了作案过程。